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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4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20年12月28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5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便捷服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登记、保护】  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文字】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讲解:企业名称,可否使用外国文字?——不可——应使用规范汉字——除外:民族地区,可使用当地通用民族文字】 

第六条    【名称组成】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讲解:企业名称,包含要素?——4大要素——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的,应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2)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禁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经营特定,不得作为字号——除外:另有含义

(3)行业或经营特点——根据主营,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如无规定,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

(4)组织形式——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比如: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七条    【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    【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    【行业或经营特点】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

思考:行业标准,采用哪一级为宜?】 

第十条    【组织形式】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禁用名称】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讲解:禁用名称有哪些?——5大类:(1)损害尊严、公益;(2)党政、群团、部队名称;(3)外国、国际组织名称;(4)不健康(淫秽、色情等)、有歧视,或其他不良影响;(5)可使受骗或误解的】 

第十二条    【限用名称】  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

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独资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中可以含有“(中国)”字样。

【讲解:哪些名称,限制使用?——“国”字头(中国、中华……)——须报国务院批准——除外: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名称中含有“(中国)”】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境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名称中标明该企业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讲解:分支机构,如何命名?——从属企业名称+分公司(分厂等)】    

第十四条    【集团名称】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讲解:企业集团,如何名称?——应与控股企业一致——控股企业,可在组织形式前使用“集团”或“(集团)”】   

第十五条    【名称授权】  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的企业,其名称中可以含有另一个企业的名称或者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

【讲解:可否使用其他企业的名称?——不可——除外:(1)有投资关系;(2)经授权】   

第十六条    【名称申报】  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讲解:名称如何申报?——自主申报+承诺负责——NOT核准】   

第十七条    【禁同字号】  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讲解:哪些字号,禁同?——同一登记机关内+2种情形:(1)已登记或保留的;(2)已注销或变更登记,或被撤销、被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除外:有投资关系】   

第十八条    【名称保留期限】  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

【讲解:名称申报后,保留多长时间?——2个月——特别:经营范围需审批的,保留1年】   

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

第十九条    【名称转让、授权使用公示】  企业名称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不合规名称不予登记、纠正】  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名称侵权处理】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讲解:名称侵权,如何处理?——两种途径,可选

(1)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调解——3个月内行政裁决

(2)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不正当竞争】   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讲解:哪些行为,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如何处理?——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第二十三条    【合法使用】  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责令停用、变更登记】  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讲解:哪些单位,可认定停用名称?——两种:法院,或登记机关】

【讲解:被认定停用后,怎么办?——30日内变更名称——否则,列入经营异常名称——变更后,移出】    

第二十四条    【法律责任】  申请人登记或者使用企业名称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企业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讲解:违规登记和使用,会受到哪些行政处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思考:除外,还有哪些规定?】   

企业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农业合作社、个体户名称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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