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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麟祥诉福建十五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麟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诉称,2019年7月6日,其在福建十五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五忆公司)开设的淘宝店铺“颐养生”网店内购买了10盒忆甘茶,共计支付3998元。

李麟祥收到上述货物后,发现十五忆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具备生产茶叶的资质。涉案产品标签内容显示涉案产品中含有鸡骨草等物质,鸡骨草属于《中华药典》中收录的药品,不能添加到普通食品当中,涉案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故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李麟祥订单收货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21号1302室,其户籍地址在湖南省,其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同期在本市其他法院也有多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诉讼。2020年5月14日,经向李麟祥询问调查,李麟祥自称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没有办理过居住证,之所以将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21号1302室作为其收货地址,系因有一陆姓朋友居住在陆家浜路附近可代收网购商品的缘故。法院要求李麟祥提供陆姓朋友的联系方式时,其表示无法提供,继而自认订单收货地址系虚构。本案中,被告十五忆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故被告住所地和收货地人民法院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均有管辖权。

首先,原告提交的证据虽然显示本案属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但其自认该地址系虚构,经法院向属地派出所了解,收货地“陆家浜路21号”查无实处,且原告实际居住地址与户籍地均不在该院辖区。

其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的立法初衷系为解决通过信息网络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住所地确认难、履行地确认难等实际问题,以便于确定管辖法院,平等保护合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再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原告故意虚构收货地址、制造虚假的管辖连接点,使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取得案件管辖权,不符合网络购物合同管辖规定的立法本意,更是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背离,干扰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故对原告以虚构的收货地作为案件管辖连接点的诉讼行为,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据此,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

 

  【典型意义】

  长三角地区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的区域之一,目前已成为各路电商资源输入、品牌孵化、产业升级的必选之地。与此同时,一些网络购物买家尝试通过虚构案件管辖连接点,在长三角区域发起诉讼,造成该区域相关案件大幅增加

本案中,原告虚构收货地址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中“禁止以欺骗方式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的要求,意图由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案件,损害诉讼相对方的诉讼权利,违反了诉讼平等保护原则,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占用,影响其他案件的正常审理。本案裁定对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具有示范意义,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经济发展。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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