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现在需要申报税收债权。
2016年3月,该公司开发的荷园丽都项目属于政府出让生地,开发商就地安置了255户原住民,安置面积25415平方米,实际只收取了超面积价款2100万元。单价仅为0.083万元。企业以2100万元的总价,申报缴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
税务机关经调查评估,该拆迁安置房市场公允单价1.377万元,总价约3.5亿元。
【税务观点】
税务机关下发通知,要求:
(1)按公允价值重计增值税;
(2)按公允价值重计土地增值税;
(3)重新申报税收债权。
【企业观点】
(1)土地增值税问题
按照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此项安置房需要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将此项收入作为拆迁成本,比较合理。
此外,还可享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的有关规定,加计20%的扣除,导致增值额明显减少、增值率明显降低,从而减少应纳土地增值税额。企业能够接受。
(2)增值税问题
由于该安置房于“营改增”前开工,属于房地产“老项目”。若按市场价值调增计税依据后,需多缴纳增值税约1567万元。
由于企业并未实际收到相应房款,按市价计税不尽合理,不能接受。
(1)增值税计税价格明显偏,是否需补缴税款?
(2)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应保持一致?
政府拆迁办拆迁安置协议(另见)
【法律思考】
企业如何维权?——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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