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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台资自行车公司诉广州两自行车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某台资自行车公司发现,广州两自行车公司在举行新产品战略及产品发布会过程中,将该台资自行车公司生产的销售量较大、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主打自行车产品,与该两家自行车公司的产品,从自行车车架、前叉、变速系统、刹车系统、轮组五个方面进行片面比对,刻意忽略产品其他要素,得出该两家公司生产的同样性能产品,只需该台资自行车公司产品一半价格的结论,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该台资自行车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广州两自行车公司为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等行为。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州两自行车公司通过对商品进行片面比对,主观上具有借某台资自行车公司品牌来扩大自己新产品市场影响力的故意,客观上使消费者误解该台资自行车公司产品性价比低而自身新产品物美价廉,以影响消费者对该台资自行车公司产品的认知评价和购买选择,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判决两公司赔偿该台资自行车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4080元。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条惠台措施”第2条强调,要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让台湾同胞在大陆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片面比对等不正当手段,造成消费者误解,以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案件。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从完善市场结构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角度,依法判令不正当竞争者承担法律责任,彰显人民法院依法加大对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搭便车行为打击力度、严格保护包括台胞台企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产权和知识产权的立场与决心,让台湾同胞切实感受到大陆良好的司法环境与营商环境,安心投资创业。

 

——《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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