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区际海事纠纷解决、台湾地区民商事规则适用
【基本案情】
台湾地区公务船舶“CG126”轮和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运输船“柏明”(YM CYPRESS)轮,在台湾地区台南国圣港外水域发生碰撞事故。台湾地区某保险公司作为“CG126”轮的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后取得对“柏明”轮的代位求偿权。该保险公司通过诉前海事请求保全,在深圳蛇口港扣押了“柏明”轮,由此形成管辖权连结点,并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利比里亚某海运公司(“柏明”轮船舶登记所有人)、台湾地区某海运公司(“柏明”轮船舶管理人和经营人)、林某某(当值船员)、张某(当值船员)连带赔偿损失及利息,并承担诉前扣押船舶申请费。案经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后,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CG126”轮对碰撞事故负75%主要责任,“柏明”轮负25%次要责任,根据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适用台湾地区民商事规则解决本案实体纠纷,最终判决利比里亚某海运公司、台湾地区某海运公司、张某连带赔偿台湾地区某保险公司船舶碰撞损失新台币26350271.25元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由发生在台湾地区水域的船舶碰撞事故引发。具体审理中,人民法院将法律适用作为处理实体争议的先决问题先予解决,根据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准确适用台湾地区民商事规则。
特别是,涉案船舶分别是台湾地区公务船舶和台湾地区大型航运企业所属的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运输船,与大陆海事法院本无管辖权连结点。在此情况下,原告台湾地区某保险公司作为台湾地区公务船舶的保险人,通过在深圳申请扣押当事船舶形成连结点,在大陆法院提起诉讼,充分反映出台湾地区当事人对大陆司法公正性与专业性的信任,也反映出大陆法院在区际海事纠纷解决领域的影响力。
——《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十大典型案例》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