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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2020税务稽查典型案例评析之十七
——税警协作突破境外取证难题
〔关键词〕出口骗税 跨区域协作 第三方鉴定
基本案情
一、检查过程
(一)部门联动,发现新案件,
2016年,根据税务总局、公安都、海关总署、人民银行四部委关于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的统一部署,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与多地税务稽查部门紧密协作,发现以杨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境内外设立多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将白银伪装成“高性能导线”申报出口,骗取2300余万元出口退税款。
(二)跨区协作,直面新挑战
接到案源线索后,检查人员通过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对杨某团伙控制的广州C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摸查,发现C公司的供货企业、出口目的地、境外客户及出口货物均比较单一。2016年10月26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与广东汕头市、湖南耒阳市、湖南衔阳市衡南县等地的国家税务局稽查部门以及公安经侦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同时对杨某团伙控制的4户涉案企业(C公司及其上下游公司)进行突击检查。
检查人员检查了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并到白云机场海关实地检查,发现C公司存在真实货物出口,购货、报关、结汇等环节正常。检查人员分析认为,如按照常规检查思路,从报关信息入手查找真实货主,进而认定C公司骗取出口退税可能行不通,需要根据本案特点寻找新的查办思路。
(三)锁定疑点,打开新思路
正当检查陷入困境时,检查人员通过互联网信息检索得知,c公司曾因出口货物归类错误受到广州海关行政处罚。经进一步了解,海关部门内部对C公司出口货物是否应归入商品编码为85441000的"“高性能导线”有不同认识。检查人员分析认为,C公司可能混淆商品代码,将不予退税商品按退税商品申报出口。检查人员迅速调整检查思路,重点核查出口货物的真实属性、原材料成本占比、实际用途,以及是否符合退税条件等事项。
由于货物已出口离境,难以查找。检查人员从上游生产企业着手,赴湖南对C公司上游衡阳Y公司、来阳s公司两户企业进行外调取证,获知这两家公司仅生产一种型号规格的“高性能导线”。这种“高性能导线”由“国标一号银"和PVC材料简单加工而成。检查人员根据公司会计账簿资料,核算出这种导线的白银成本平均占比高达97%以上。
检查人员迅速向C公司调取“高性能导线”样品,送广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检测。经检测,这种“高性能导线”的含银纯度高达99.3%。通过询问相关人员,检查人员确定该样品就是衡阳Y公司、耒阳s公司生产的产品。
(四)税警合作,实现新突破
税务部门调查取得重大突破的同时,公安部门的侦查也传来佳音,以杨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成员相继落网。尤其是负责在香港到去导线外皮、出售纯银的团伙成员落网,使案情进一步明晰。该成员对犯罪团伙将白银简单加工伪装成“高性能导线”,混淆商品编码报关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供认不讳。公安经侦部门从香港调取涉案公司的相关购销合同、资金流水及有关人员证词,进一步证实C公司出口的“高性能导线”没有任何实际用途。至此,通过两省四地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不懈努力,终于掌握了以杨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骗取出口退税的确凿证据。
二、案件事实
经查明,本案的主要事实如下:
2014——2016年,c公司及其上下游企业联合,将白银简单加工伪装成"高性能导线",其中纯银价值占比达97%以上,并签订虚假出口合同,混淆商品编码将“高性能导线”报关出口,骗取出口退税。
三、处理结果
经审理,税务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对C公司的违法行为认定为以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追缴已退税款1554.2万元,对未退税款756.28万元不予退税;对C公司出口的“高性能导线"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2、C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判决,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杨某等5人以及C公司等4家公司刑事责任,共判处罚金人民币7200余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00余万元,对杨某等5人处以一年六个月至十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件疑难
一、关于认定C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问题
对骗税手段的认定是查办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关键环节。本案中,c公司名义上出口的是“高性能导线”,但因其中纯银价值占比达97%以上,实际上出口的是白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第三条规定,白银属于国家限制出境物品,不符合出口退税政策,c公司伪装“高性能导线”出口白银,属于以虚构出口货物品名的手段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二、关于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问题
对以骗取出口退税为目的的出口货物,是否需要“视同内销”征税,是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查办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其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该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本案中,根据广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测报告,该“高性能导线”中纯银价值占比远远超过80%的标准,应当适用销售白银的增值税政策,对其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案例评析
本案是团伙化运作骗取出口退税案,调查取证涉及多个省市以及产供销等多个环节,查证难度较大。涉案企业上下游两省四地的税务稽查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通力协作,并通过专业部门对出口物品进行检测,成功查处案件。以本案为鉴,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强化部门间信息交换快速查处骗税案件
本案中,出口货物的真实属性以及是否符合退税政策是案件查处的关键,需要系统内外多部门紧密协作进行调查取证。检查人员通过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综合利用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取证信息和检测报告,快速锁定骗税违法犯罪证据,提高了案件查处效率。
二、建立出口货物疑点信息库提高检查精准性
本案中,C公司将白银加工伪装成“高性能导线”出口,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反映了出口骗税违法行为的新动向。检查工作中,针对企业出口以贵金属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存在的退税风险,检查人员要注意搜集相关贵金属(宝石)可能涉及的出口货物品名,建立出口货物疑点信息库,在下一步对类似案件实施检查时,可以借此快速确定疑点信息,明确检查方向和重点。
三、建立跨地区多部门联动查处机制
本案中,为逃避监管,不法分子将作案各个环节进行空间隔离,将生产环节放在耒阳市、衡阳市,出口报关、退税环节放在广州市,出口目的地放在香港,指挥中心则放在汕头市。通过空间隔离,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检查类似案件,立案地稽查部门要根据掌握的疑点线索,联合相关地方的稽查部门,加强与公安部门协作,开展多地多部门联合行动,提高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打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