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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上述问题,应按各税种的相关规定,分别处理:
一、增值税
(一)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二)风险提示
应将与实物资产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才能参照上述文件,适用不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三)发票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66号附件)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涉资产重组的只有“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两个项目,没有机械、设备类的项目。因此,不能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之规定,由于此业务不属于经营活动,且未收付款,因此,可不开具发票,凭资产调拨单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风险提示
企业所得税如适用特殊性重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三)相关说明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也可选用另一种方式。
三、印花税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11项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二)风险提示
固定资产(机械设备,非房地产),不属于不动产权、商标权、股权等产权。因此,在改制过程中的相互调拨,不属于印花税的免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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