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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另见
观点一:税务机关有权向股东追缴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对其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其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二款规定: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观点二:不可以直接向股东个人追征,而应提请登记机关撤销注销登记,恢复公司主体资格,然而进行税款的追征和税务处罚。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针对的是民事责任。而税款征收,属于行政行为。在行政法规没有直接规定和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宜直接适用。
即使适用上述法条,也需经诉讼等程序,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以法院判决来确认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不宜由税务机关向股东个人直接追征。
2、《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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