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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戴某与邓某是锡山区东北塘街道东顺苑小区某一幢楼的邻居,戴某住在邓某楼下。自从邓某在家门口楼道内养了一条宠物犬开始,戴某觉得既吵又不卫生,对此颇有微词。2021年4月,戴某联系了想要养狗的朋友一起到邓某家所在的楼道,想把狗带走送给朋友。为了顺利将狗“带出”笼子,戴某先拿了狗粮喂食,却被狗咬伤膝盖,用去医药费1229.33元、交通费60元。戴某认为,邓某饲养的狗属于烈性犬,但没有按相关规定办理饲养犬登记手续,应由邓某承担她的全部损失。邓某则认为,她养的狗系了狗绳,不会主动攻击他人,而且戴某受伤是她擅自喂狗引狗导致,不愿意赔偿。双方争执不下,戴某于是将邓某起诉到锡山法院。
庭审过程中,对于戴某为何自行去取狗,戴某和邓某说法不一致。戴某说,她在楼下倒垃圾的时候曾遇到邓某母亲,向邓母抱怨邓某养狗已经对她造成严重影响。邓母说有意把狗送人,但是送了好几家都不要。戴某确认邓家有送狗意愿后表示可以联系朋友领养。邓某则说,她母亲确实向戴某表示有计划将狗送人,但也说了要先和邓某确认,并要求在邓某在场的情况下当面赠送。但戴某并没有向邓某确认而擅自取狗,导致发生意外。
审判结果
邓某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戴某赔偿损失的70%,即902.53元。
裁判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双方对于戴某事发时前去拿狗是否征得邓某允许存在争议,戴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已征得邓某或邓某母亲同意前去拿狗。但根据查明事实,可以证明戴某被邓某所养的狗咬伤,邓某作为案涉小狗的饲养人将小狗饲养在公共楼道内,有违社会公德,对他人生活造成影响,且实际造成戴某被咬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考虑案涉小狗所养场所并非戴某必经之地,戴某事发时主动接触小狗,自身存在过错,故本院认定戴某的损失由邓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戴某自行承担。
法官评析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饲养宠物的家庭也越来越多,社区里、大街上,随处可见带着宠物锻炼或者散步的市民。饲养宠物确实给人们带来了欢乐和慰藉。但宠物扰民甚至宠物伤人事件也随之出现。司法实践中,伤人宠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往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当事人明知动物的危害性,或者看到警示标识,或者知道动物可能有危害性但过于草率区挑逗、投打动物等,那么即便是受伤了,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就像本案中,邓某饲养宠物的场所相对其他公共场所具有一定的密闭性,不是戴某必经之地,戴某因为自身原因接触小狗并被咬伤,因此法院认定戴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
最后,法官提醒宠物主人,对于宠物的饲养,一定要做到严加看管,不能给他人带来麻烦。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