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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返聘就业的人逐渐增多,这部分劳动者若发生事故受伤,能否主张赔偿误工费损失?近日,启东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七旬老翁因遭遇交通事故索赔误工费等损失案件,依法支持保障了老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1日,尹某驾驶轿车在某加油站前右转弯时,倪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受轿车影响摔倒导致受伤,车辆及财物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倪某、尹某负同等责任。
倪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151天。后倪某诉至法院,要求尹某与承保车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案件审理中,双方对于误工损失争议较大,保险公司认为倪某已过退休年龄,不应当支持误工损失。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能否主张误工损失,关键在于判断事故发生前其是否还在劳动。本案中,倪某虽年满70周岁,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倪某提供的便利店业主的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据,能证明其在便利店从事猪肉分解工作,月收入4200元,其主张误工费损失,既与法律规定相符,亦与当前社会实际相符,故法院依法支持倪某关于误工损失的请求。
法官说法
误工费系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并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主张误工费的主体即受害人,并未区分为退休人员和非退休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最高院在2022年3月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老年人劳动权益保护,促进老有所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机械以法定退休年龄为界限来判断是否存在误工损失,而是应当以老年人的实际状况来判断是否还在工作,对于仍然工作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其因事故导致误工的收入减少应当依法获得赔偿。这也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就业权,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