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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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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应某某通过互联网购买包装材料、生产原料,在浙江省永康市某小区的窝点内将非法获取的西布曲明添加至其他食品原料,混合后制作成胶囊,并以“OB蛋白瘦身”“金粉世家纤体塑身丸”进行包装,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对外销售,违法所得9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等15人明知被告人应某某生产、销售的上述减肥胶囊中含有毒、有害成分且服用后有不良反应,仍然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对外销售,违法所得5000多元至40多万元不等。2021年7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应某某抓获,在生产窝点查获大量减肥胶囊及西布曲明等原材料。经鉴定,上述被告人售出的减肥胶囊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检察机关遂向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对16名被告人定罪处罚,判令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判令被告应某某承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应某某在生产、销售的减肥胶囊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陈某某等15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减肥胶囊,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某某严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严重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价款十倍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苏1003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应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90万余元,同时判令支付赔偿金900余万元。对其他15名被告人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了相应刑罚。

被告人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苏10刑终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社会稳定。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强调要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本案被告人打着“强效瘦身”的口号,在生产、销售的减肥胶囊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严重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不仅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还判决承担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充分发挥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遏制作用,是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维护民生福祉的生动实践。

 

——《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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