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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选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管人操作指引和实践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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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重在落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合规案件的效果与合规案件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三方监管的工作成效。律师担任第三方监管人在为企业提供合规监管服务的同时,还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协助检察机关履行合规考察与合规监管的职能。笔者根据参与第三方监管人的工作经历,归纳出如下操作指引供同仁参考。

一、第三方监管人的启用条件和工作原则 

并非所有进入合规考察程序的涉案企业均需启用第三方监管人,只有那些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过筛选,才能最终进行实际的合规建设,方可采用第三方监管模式。具体来讲,要根据企业涉嫌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考虑企业的规模和经营状况、税收贡献或创新能力、容纳就业情况、发展前景、合规意愿等,将符合这些条件的案件纳入合规整改范围。对一些小微企业可以直接适用检察建议的形式。

第三方监管人启动工作后,应向检察机关出具书面保证,承诺恪尽职守,秉承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中立的立场,遵守如下原则:(1)独立原则;(2)合法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勤勉履职原则;(5)保密原则;(6)效率和专业原则。

二、第三方监管人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的过程 

(一)第三方监管人的产生和介入

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收到人民检察院商请后,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涉嫌的罪名、复杂程度以及涉案企业类型、规模、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等因素,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第三方监管人产生后对涉案企业开展企业合规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针对涉案企业及工作人员涉嫌的罪名,对其认罪认罚并承诺合规整改的情况在监管期内出具合规监管报告。

(二)第三方监管人对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的开展方式和内容

1.第一阶段:检察机关、第三方机制委员会(监管委员会办公室)与第三方监管人签订“合规监管考察三方协议书”;监管人向检察机关出具“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人保证书”;了解涉案企业基本情况;了解企业涉案情况及涉案罪名相关联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等;制作第三方监管人工作流程图;向涉案企业出具第三方监管企业合规风险告知书;制定第三方监管人合规监管方案;制定第三方监管人监管工作计划日程表;制定第三方监管人监督、评估办法;召开第三方监管人第一次工作会议。

2.第二阶段:审核涉案企业提交合规计划书;建立第三方监管人与涉案企业微信工作联系群,对涉案原因、涉案风险点关联因素进行分析;前往涉案企业进行现场考察,抽查企业员工对于合规培训、合规测试、合规考核等环节的了解及参与情况,以及企业合规文化的建立和宣传贯彻情况,据此得出合规计划是否能够落地执行的结论;召开第二次监管人工作会议,就合规计划书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召开检察院与第三方监管人涉案企业合规监管工作会议;第三方监管人对涉案企业相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3.第三阶段:重点检查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落实合规计划等情况,第三方监管人综合衡量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全面性。具体为:管理层是否重视;针对涉案的违法行为是否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是否制定了专门针对涉嫌罪名的具体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举报机制等;是否进一步修订了《合规计划书》《合规实施方案》等;是否完善了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是否将“合规经营”写入公司章程;是否进一步优化了公司管理层决策治理结构;是否进一步提升了公司内部合规文化建设水平;是否梳理出企业内各部门具体法律风险的自查清单;是否进一步完善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反腐败制度等。

三、第三方监管人对涉案企业合规结果的评估 

(一)第三方监管人对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组织考察并进行结果量化

结合涉案企业案情及合规计划,第三方监管人可以设计分阶段分步骤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组织考察量化评分表》。涉案企业先行合规自查,根据具体要求按照量化评分表自行测评打分后交第三方监管人。第三方监管人在监管考察结束后,结合最终整改情况按照评分表的观测点进行细化打分,作为第三方监管人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资料报送检察机关。

(二)第三方监管人对涉案企业合规结果进行定性分析

第三方监管人通过对涉案企业的现场观察、相关人员的访谈、文本审阅、关键事项的抽样调查、招投标业务的穿透式检查以及对比检查等,在提交定期工作简报、与检察机关定期召开涉案企业合规监管工作会议的前提下,就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后取得的成绩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判:

(1)涉案企业是否已基本建立一套规范、独立和高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如果涉案企业在原有基础上已全面优化组织结构,修改公司章程,设立企业合规委员会和刑事合规领导小组,并任命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合规委员会主任,或者任命企业高层为刑事合规领导小组组长(中小微企业是否设立合规专员),将合规工作作为企业重中之重,那么就可以认为组织构架体系已建立。

(2)涉案企业是否已完成合规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涉案企业是否对现有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整理及完善,从而确保企业员工经营活动的规范化。

(3)涉案企业是否积极营造合规管理文化。合规文化是企业在合规管理中形成的合规理念、合规目的、合规方针、合规价值观、合规管理体系、合规管理运行的总和。如果对组织的文化缺乏认同,那么在有效性方面无论如何都达不到标准。

(4)涉案企业是否定期开展各项合规培训活动。第三方监管人应当对涉案企业明确要求合规培训需遵循持续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可追溯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涉案企业要积极建立合规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制度,编制合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计划,用影像资料记录计划的落实情况,形成常态化学习培训机制。

(5)涉案企业是否已具有合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合规风险处置能力。尤其应当对企业的财务部、研发部、销售与运营部、人事部、总裁办、行政部及采购部等进行风险点排查,进一步明确风险特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6)涉案企业是否具备长期合规调查的基本条件。内部调查是有效合规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彻底、有效和可信的内部调查对于企业很重要。不仅能够使企业充分了解自己所面对的责任,而且能够让公司及时规避潜在的风险。

(7)涉案企业是否制定合规举报制度。合规举报是指企业员工以匿名的方式,对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隐患或已发生的违规问题,根据一定的途径和步骤向合规部门报告的行动。合规举报机制的施行并不是为员工增加举报的义务,而是赋予全体员工对所有不合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员工享有举报的权利这一点本身就可以对全体员工产生震慑效应,进而形成对全体员工行为的无形约束。

(8)涉案企业是否具备完整的问责与惩戒制度。合规的问责与惩戒是指企业对于违反企业合规计划的行为人作出纪律处分。例如教育、训诫、警告、罚款、降级、解雇、向执法部门报告违法情况、对违规者提起民事诉讼等。

(三)第三方监管人关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作出工作建议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应当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专项合规为重点,主要针对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完善相关业务管理流程,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四)第三方监管人对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做出评估结论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第三方监管人在完成上述监管工作任务后,应当对涉案企业的合规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考评,并最终作出对涉案企业合规工作评估结论。笔者建议:评估结论可采取优秀、合格、不合格的分类;也可以采取前述量化的指标进行打分,一般以百分制为准。百分制分为60分及格、70分以上合格、80分以上优秀,视作企业的合规计划已全部履行完毕,合规整改切实有效。

四、第三方监管人作出涉案企业合规监管考察报告 

第三方监管人的义务有很多,其中重要的一项是要按期完成高质量的合规监管考察报告,这是检察院在决定对涉案企业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的重要参考。

合规监管考察书面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涉案企业履行合规承诺、落实合规计划情况;第三方组织开展了解、监督、评估和考核情况;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的程序、方法和依据;监督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结合有些地方规定,笔者建议:合规监管考察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7部分内容:涉案单位的基本情况;涉案情况简介;涉案关联法律及政策渊源、典型案例;企业合规的方案;企业合规的过程;企业合规的结果;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特别要求的其他内容。

合规监管考察报告的主要内容应覆盖以下几个方面:涉案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性质、股东、认缴资本金、经营范围、涉案单位组织代码、占地面积、土地及厂房性质、员工人数、纳税数额、营业额等;涉案单位的组织结构、部门职责、部门负责人基本情况;涉案单位的主要经营内容、方式、模式、利润点;涉案主要内容、情节、后果及前科;涉案罪名相关联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典型案例;涉案原因分析、涉案风险点关联因素分析;涉案风险点企业合规整改方案;涉案风险点企业合规阶段性成果;涉案风险点关联因素企业合规结果;合规考察/合规建设长效机制;涉案单位是否有效合规整改的确定性专业意见;第三方监管人也可以根据检察机关的需要,在考察报告中一并出具类案社会治理模式分析内容。

合规监管考察书面报告应当由第三方组织全体组成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报送负责选任第三方组织的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对合规监管考察书面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说明其不同意见及理由。

【作者:周成,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  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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