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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作为以租赁物为载体的新型融资方式,是中小企业缓解发展过程中资金压力的途径之一。融资租赁的运作模式类型较多,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汽车融资租赁则多采取“以租代购”的形式,即由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指示购入汽车,再将汽车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每月向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待租期届满后,承租人将汽车从融资租赁公司过户至自己名下,最终实现购车目的。然而,租期届满至车辆完成过户登记之间往往有一定时间跨度,此时间段内的车辆投保责任人如何确定?若车辆脱保后发生交通事故,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相关损失由谁承担?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7年10月27日,金成公司与信合租赁公司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信合租赁公司根据金成公司要求购买车辆后再出租给金成公司,租赁期间为2017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2日,在此期间内车辆所有权归信合租赁公司所有,并由其投保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等保险,租期届满后所有权转移至金成公司,信合租赁公司负责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金成公司正常使用车辆至租期届满。而恰好是在租期届满后,车辆尚未完成过户登记的节骨眼上,交通事故发生了。2020年12月17日,金成公司的员工廖某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死亡,金成公司向第三人的亲属支付了赔偿款、补偿款等共计167万元。事后打算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时,金成公司却忽然发现,信合租赁公司就涉案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终止日期为2020年10月28日,目前处于脱保状态。这下子本来可以理赔到的118万元全都没了着落,金成公司遂以信合租赁公司未及时续保为由要求其承担责任,被拒绝后一纸诉状告到了昆山市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金成公司认为《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信合租赁公司应承担投保责任,由于其未及时续保才导致了无法理赔的情况发生,其应对交强险赔偿金额1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100万元,及相关利息承担责任。信合租赁公司则辩称租期已经届满,自己既没有续保责任,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虽然车辆仍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实际使用人一直是金成公司,其应当注意到车辆处于脱保状态并及时续保。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融资租赁到期后的车辆续保责任由哪方承担。双方之前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虽针对车辆保险的投保责任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限于融资租赁期间,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时租期已届满,不再适用该合同约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交强险,虽然本案中租赁期间已经届满,但车辆所有权仍登记在被告信合租赁公司名下,其作为车辆所有人,对案涉车辆未完成过户前交强险处于脱保状态有一定责任。而金成公司在租期届满后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理应不再继续使用涉案车辆,且其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也应注意所驾驶车辆是否已投保交强险,公司员工在车辆未投保的情况下驾驶上路并发生交通事故,金成公司对此存在使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对于车辆交强险脱保产生的损失承担同等责任,即双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承担9万元。关于金成公司主张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及利息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信合租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和个人对于融资需求的提高,大大促进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在固定资产购置、技术升级改造等过程中,融资租赁可以为企业缓解资金压力。但针对车辆等特定类型的融资租赁物,租期届满至所有权转移之前的脱保风险尤为常见。交强险作为国家法律规定强制购买的保险,是汽车上路的“最低保障”,一旦车辆在“保险真空”时段出现事故并造成损失,融资租赁双方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均需承担一定责任。为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加强合同管理,注意重要时间节点的跟踪与把控。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