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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应满足规定条件
在汇算清缴过程中,企业合规进行税务处理的第一步,是要准确辨析具体概念。
以不征税收入为例,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不征税收入的定义进行了明确——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对企业来说,财政性资金要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应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个条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实务中,一些科技型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并将其投入于研发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预缴税款不再抵缴下一年度税款
作为重要的宏观政策工具,税收政策会根据宏观政策的变化而调整。企业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中,就要动态关注这些调整,否则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
以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为例。此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规定,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2021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存货处置收入不属于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款,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因此,企业应准确区分搬迁补偿收入与搬迁资产处置收入,合规税务处理,防范税务风险。
——摘自:2023年05月05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