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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某地税务部门检查了两家国内知名互联网平台,发现这两家平台企业的广告收入都占到全部收入的70%以上,且都存在大额研发费用,并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由于其属于负面清单行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部门合计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近1亿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了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负面清单行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指以财税〔2015〕119号文件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按照计算公式,这些互联网平台广告收入的比例都超过50%,属于互联网广告服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互联网广告服务属于广告业,广告业属于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正是六大负面清单行业之一,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有专家撰文提出,在线广告服务是数字经济企业的核心营收模式,有些数字经济企业在线广告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70%。这与两家被查企业结果一致。
如今,人们能便利地上网、使用APP,离不开技术人员的研发。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吸引客户,各家互联网平台纷纷加大研发投入。2022年9月,全国工商联发布“2022研发投入前1000家民营企业创新状况报告”。其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研发费用总额达到2140亿元,排名第二。各大互联网企业研发投入较上年均出现上涨,“互联网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研发投入的关键力量”。
企业研发,是为了吸引更多用户,即所谓“引流”。当流量足够大时,就会有广告主投放广告。正如火爆的电视剧能吸引更多广告,但拍摄电视剧的目的不是为了卖广告一样,研发本身并不会直接带来太多经济利益,但研发产生的最终结果是广告收入的流入。
综上分析,互联网平台确实存在金额较大且卓有成效的研发,但由于其取得的主要收入为广告收入,按照政策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看似矛盾却又相互关联的经营模式使税收政策的适用性产生争议。
传统广告公司的研发投入较少,但互联网平台存在大量研发投入。有观点认为,互联网平台近年来蓬勃发展,法律法规滞后于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与时俱进;也有观点认为,此类互联网平台的研发多以娱乐、生活应用为主,所以禁止其享受优惠政策,正体现了税收调节经济的导向性作用。
我国的新兴互联网平台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建议对以广告为主要收入的互联网平台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利弊以及对企业的影响进行研究和探讨。
——摘自:2023年05月10日《中国税务报》次:07 作者:马泽方
【本网评论】
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政策前,对该行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依现行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