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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现行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实务中,一些企业因经营规模持续扩大、分支机构不断增加,基于集中统一管理的需要,希望能够汇总至总机构办理有关业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汇总纳税
除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等特殊行业外,根据增值税现行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要申请增值税汇总纳税,须满足一定条件。比如,企业总分机构必须是在所属地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或控股开设,在其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总分机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相符,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数量。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完全由总机构确认,两者的财务软件、货物管理等操作均可实现微机联网。
申办时应合规提交资料
纳税人首先应在总机构登记注册地的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并由其发起受理。在这一步,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提交相应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的要求,申请办理增值税汇总缴纳的企业提供的办税资料已经简化,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自行留存备查的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等。
纳税人适用汇总纳税后,如果新增分支机构,要结合企业整体情况,再次提交申请。如果总分机构及其新增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全部隶属于同一县(市、区),新增分支机构按照总机构办理的方式申请办理,其所属的税源管理部门(税务所、税务分局)须提供相应的调查报告。如果是地级市内跨县(市、区)和省内跨地级市汇总纳税的,新增分支机构由办税人持市局或省局签批的单行文件,在登记注册地的办税服务厅发起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范审核通过后,即可生效实施。
依法合规做好后续管理
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后,主管税务机关会定期对企业的总分支机构开展检查。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须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相应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不同企业的总分机构设置有所不同,各省市的具体要求也有细微差别,同县(市、区)汇总纳税、地级市内跨县(市、区)汇总纳税和省内跨地级市的汇总纳税在申请办理和后续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纳税人应在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摘自:2023年05月12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7 作者:万远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