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古人常言,父债子还。那么,当债务人去世后,其所负债务是由其子女、配偶、父母继续背负直到还清为止吗?还是说人死如灯灭,债务就因此消灭呢?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张新因个人需要向李明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由王肖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确认。2020年,张新因病去世。另查明,张新生前与妻子赵莉育有一女张小花,但于2019年就已登记离婚。现李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莉、张小花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要求被告王肖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莉和张小花认为借款系张新个人债务,张新并未留下遗产,故借款与其二人无关。王肖认为其属于一般担保,且听说张新已还清借款,故要求驳回原告对王肖的诉请。(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新向李明借款的事实,由相应证据证实,二人因借款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虽张新去世,但案涉债务并未因其去世而消灭,应以其遗产予以偿还。赵莉于2019年已与张新离婚,不属于张新的法定继承人,无需在继承张新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若张新的遗产已被女儿张小花继承,张小花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而王肖作为担保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已还清,且未对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按照借款发生时间2017年当年的法律规定,王肖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债务人死亡,债务不会因“人死债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借款人,借款人死亡后,其家人不当然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故出借人的债务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借款有担保人的,担保人的应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