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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诉讼,岂容儿戏?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9-07
日前,兴化法院发出今年第8份司法惩戒决定书,对原告顾某在诉讼中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罚款。此次惩戒系兴化法院今年首次通过关联案件检索系统排查出的虚假陈述线索。
2018年1月,被告赵某向原告顾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被告张某为连带保证人,并出具借条。同日,原告顾某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本金10万元汇入被告张某银行账户。转账当天,原告顾某预先收取利息10000元。后被告赵某、张某未还款,原告顾某遂提起诉讼。
庭审中,承办法官询问顾某有无存在以放贷牟利的情形及近三年在法院有无案件时,顾某明知自己在法院有涉嫌套路贷相关犯罪的刑事案件,却矢口否认,仅仅告知其作为原告的只有两起民事案件。庭后,承办法官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查询,发现一份与顾某有关的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在本案借款发生时,顾某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从事高利放贷,故本院依法认定本案民间借贷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此外,顾某亦存在在初始核查表中未如实填写预扣利息以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案件事实等情形。
当事人是否涉嫌“职业放贷”,将直接影响民间借贷行为效力的认定及最终的裁判结果。顾某对此主要事实加以隐瞒,其行为明显违背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经过批评教育,顾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表示接受处罚。
法官说法
随着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对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整治工作,民间借贷案件已建立了贯穿立审执全过程的综合治理机制。在审理阶段,承办法官可以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案涉当事人的既往诉讼情况,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涉嫌职业放贷的参考,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亦要遵循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如实陈述案情,违者必受惩罚。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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