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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时“教科书”式协议 建议这么写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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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某男与王某女自2017年开始以恋人身份交往,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一起购置了房产、车辆等,后来还合伙做生意,有大量金钱往来。2023年,二人因故分手,之后张某男以不完整的转账记录(近300页)为凭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女向其归还借款66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女出示了两份协议:《分手协议》及《恋爱关系赠与协议》。《分手协议》写的是“双方自XX年XX月XX日开始正式分手……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XX归XX单独所有,由XX于XX年XX月XX日向XX支付XX元”,而《恋爱关系赠与协议》写的是“在恋爱期间,双方感情深厚,XX给XX的所有花费均为自愿赠与,在分手后XX不得以分手或者其他任何理由为由要回所有花费,包括但不限于礼物、支付宝、微信节日红包、日常转账等。以上所有赠与均不以任何目的为前提,也没有任何附随条件……以上财产在赠与后属于XX的个人财产,可以自由支配”。

原来,两人在分手的时候,为避免将来产生纠纷,双方在张某男母亲的见证下,签订了《分手协议》及《恋爱关系赠与协议》,就双方恋爱期间所有往来、购买的财产等一揽子予以处理完毕。

面对强有力的证据,张某男提出撤诉。


审判结果

本院准许张某男撤诉。


裁判说理

本案中,基于张某男、王某女的往来均发生于二人恋爱交往期间,又签订了赠与协议,案涉款项不应认定为借款,现张某男申请撤诉,该申请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之处分,未侵害他人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法官评析

本案可以说是处理恋爱关系分手产生财产纠纷的“教科书”式范本。张某男、王某女之间有特殊身份关系,二人恋爱期间长、往来非常多,基于他们的特殊身份关系,并不能简单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审理,双方的往来也不能简单认定为是借款。这种类型的案件是有相当大的诉讼风险的,相信大家在媒体上也经常看到类似报道,双方往往闹到不可开交。本案,双方通过签订“赠与协议”对款项定了性,故张某男的主张自然无法得到支持,反之,如果相关款项确实是借款,建议也要以“借条”等形式加以固定,否则需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希望大家都能享受恋爱的甜蜜,最终修成正果,但如果分手不可避免,那就在双方关系还没有完全破裂之前,通过签订相关协议,具体可参考本案,至少避免引发诉讼或败诉!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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