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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州一男子驾车不慎造成他人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理由是他还在增驾“实习期”内。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2020年7月18日,霍某驾驶半挂牵引车在行驶途中,不小心撞到了黄某停放路边的小型轿车,经交警部门认定,霍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无责。承保黄某车辆的乙保险公司在核定小型轿车损失后先行支付了保险理赔款10500元,并据此诉至法院,主张半挂牵引车的驾驶人霍某、车主A公司、承保单位甲保险公司支付其垫付的保险理赔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甲保险公司抗辩称,霍某增驾A2证,驾驶半挂牵引车时尚在实习期内,依据相关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予免赔。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霍某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半挂牵引车的行为是否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情形,也即免责条款中的“实习期”是否包含“增驾实习期”。然而,根据甲保险公司提交的格式条款来看,其并未对“实习期”进行明确注解。故对该条款中的“实习期”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认定保险条款中的“实习期”不包含增驾实习期。综上,法院认定,霍某在增驾A2实习期内驾驶半挂牵引车,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情形,故甲保险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免赔。最终,判决甲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款10500元。
【法官说法】
对有争议的保险条款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保险条款中的“实习期”到底如何界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理解,即实习期不包含“增驾实习期”,故驾驶人在增驾A2车型的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不构成免责事由,甲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在此提醒,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务必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项及可能存在“歧义”的关键词作出明确说明。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