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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甲公司共乙、丙、丁公司三名法人股东。现乙公司持加盖有甲公司公章的欠款确认书一份,主张其出借款项200万元给甲公司,要求甲公司归还并支付逾期利息。与之相对应,其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其于2019年4月间转账200万元至甲公司账户,备注为借款。同时,该明细显示,甲公司账户在转账前余额仅为数百元。款项汇入后,其中100万元支付案外人戊公司工程款,余款除部分取现外,其余款项均用于缴纳工伤保险费、所得税、手续费、城镇土地使用税、住房公积金、电费、物业费、房租、生育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及代发工资。另,根据工商登记档案显示,乙公司认缴甲公司股份的出资额为2000万元,持股40%。银行交易明细显示,乙公司于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向甲公司转账计2000万元,备注均为“注册资金”。
甲公司对上述借款未持异议,亦未参加诉讼。但常年不在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某获知上述信息后,代表甲公司提出抗辩称,不认可乙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公章、银行账户被盗用,案涉款项是往来款,乙公司以借款名义先借给甲公司,再将钱转出给个人,故乙公司系虚假诉讼。
审判结果
甲公司向乙公司归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裁判说理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依法得到保护。本案中,乙公司提供之证据,既有甲公司加盖公章的欠款确认书作为债权凭证,又有银行交易明细作为交付凭证,已经具备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要素,且该款项的去向虽不影响借贷成立与否的认定,但实际上本案中款项的流向也较合理,又能与乙公司的出资款相区分,故能够证明甲公司确认结欠乙公司200万元借款的事实,甲公司依法应予返还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乙公司主张之逾期利息,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至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所述的公司公章盗用、虚假走账等内部管理事宜,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权益,故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如甲公司认为有关人员侵害公司权益的,其可以分别通过刑事报案或民事诉讼的形式行权,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不予理涉。
法官评析
在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有一类情况很常见,就是涉公司的案件,部分公司会抗辩公章为虚假,或盖章是某特定主体的个人行为而非公司意思表示等,从而否定借款。此时,债权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本案中,甲公司由三个法人股东组成,甲公司对借款未持异议,但法定代表人却代表公司提出了公章被盗用从而否定借款的抗辩,其实质是股东之间有纷争,从而对借款产生争议。但盖章问题属公司内部管理事宜,只要案件不是相关当事人有意为之的虚假诉讼,内部管理事宜并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权益。退一步说,即便没有甲公司加盖公章的确认书,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原告之举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故而举证责任在被告而非原告,抛开盖章问题,原告的主张依然可以得到支持。此时,甲公司认为股东等有关主体侵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分别通过刑事报案或民事诉讼的形式行权,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