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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主要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该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进经营用汽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86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额50.18万元,并全部在免征期内使用。同时,2022年1月购置车辆三台,专用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税项目,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金额5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额65万元。购进车辆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企业预计净残值为0,折旧年限为5年。2023年1月1日起,企业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增值税凭证均未在免征期内勾选抵扣。2023年1月,甲企业将2022年取得的上述增值税凭证全部勾选并抵扣了进项税额。
【税佱争议】
一、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在增值税免征期内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凭证,不应在过期后进行抵扣。
主要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甲企业则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已明确取消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不再限定360天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要求,故取得的增值税凭证,可以在任何一个时期勾选抵扣。
【税案研究】
一、在11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征政策实施期间,甲企业购进的汽油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企业在2023年1月勾选抵扣的2022年取得的购买汽油的进项税额50.18万元,应全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甲企业购进的车辆属于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免税期满后,甲企业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残值=565-(565÷5÷12×12)-0=452(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52÷(1+13%)×13%=52(万元)。因此,甲企业2022年购买车辆的65万元进项税额,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2万元,免税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65-52=13(万元)。
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免征期满后,甲企业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情况。
——来源:2024年03月08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