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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非正常户,是否等同于脱离税务监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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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6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涉税司法解释为税收执法提供重要法律保障一文中,个别观点,值得商榷。

 

【原文观点摘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行为将属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情形。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对“非正常户”的认定关系重大,需要在认定程序、标准、文书、送达等环节都依法、精准,否则可能带来严重的执法风险。

 

税收争议

“非正常户”,是否等同于“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

 

税收研究

一、关于“非正常户”认定

《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第一项“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关于“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

这里的“税收义务”,应基于《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法条来理解,即应限于“缴纳税款的义务”,而不应推广为“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其他义务。

 

由此可见,“非正常户”的认定,以纳税义务为基础;“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税收义务,是缴纳税款的义务。两者,应有不同,不可混为一谈;否则,有违刑法的谦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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