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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0年初,中国居民企业Z公司在境外甲国设立了一家子公司,每年取得子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
2021年底,Z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022年初,Z公司在境外乙国设立了一家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并于2023年取得了营业利润。
问:2023年度,其从境外子公司获得的股息和境外分公司获得的营业利润,能否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观点一】
不可以。
文件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法律推理:
因此,只有在中国境内成立、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中国居民企业才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观点二】
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一条明确,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法律推理:
也就是说,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后,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无论是境外分公司,还是境外子公司,只要境内纳税主体其各项指标符合高新技术标准,即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解析】
观点二,更符合立法本意。
至于观点一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二条的立法本意,只是从税收管辖权的角度,对高新企业主体资格的认定范围的界定,并非对其所得税来源范围的划分。
【参考文献】
2024年05月10日,《中国税务报》第8版《境外所得能否适用15%优惠税率?》
【深度思考】
一、境外子公司与境外分公司,在适用上述优惠的政策中,有哪些区别?
二、哪些情况下,境外子公司的所得可能无法适用上述税收优惠?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税收争议”研究热线:139 2191 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