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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彭某德等11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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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链条式污染环境  危险废物处置  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专用资金账户

 

【要旨】

办理“链条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深挖犯罪源头,对危险废物生产者、中间转包商、实际倾倒人及其他帮助者实施全链条惩治。强化与生态环境部门协作配合,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履职优势,及时移送案件线索,解决跨地区污染治理难题。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被告人胡某兵和庄某兴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约定合伙处置废铝灰获利。胡某兵找到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车间承包人即被告人谢某金。谢某金为降低成本,明知胡某兵无废铝灰处置资质,将生产中产生的废铝灰交由胡某兵处置,并支付每吨280元的处置费。庄某兴随后将处置事宜交被告人王某。王某通过徐某生、彭某德、潘某林、曾某健等人找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天台镇某村一处废弃的露天仓库作为废铝灰倾倒点。彭某德另通过被告人唐某协调当地村民解决运输铝灰时产生的纠纷。后胡某兵先后从谢某金处装运废铝灰并倾倒在该露天仓库共计752.57吨。

另查明,王某于2021年11月,多次从刘某平(另案处理)处接收4车共134.5吨废铝灰,通过徐某生、邹某明(另案处理)、余某朱(另案处理),非法倾倒在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某山场;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4月初,受张某华委托,多次接收废铝灰共计205.2吨,倾倒至新余市分宜县某村,由沈某驾驶铲车推平并覆土掩盖。经鉴定,所有涉案废铝灰均系危险废物。

 

【检察履职情况】

2022年8月19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生态环境局接天台镇群众举报,称山林中堆放大量散发刺鼻气味不明物品,故会同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以下简称袁州分局)开展现场调查,并请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袁州区检察院)了解情况 。经初步检测研判,非法倾倒物疑似废铝灰,该案涉嫌刑事犯罪,遂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2022年9月16日,袁州分局对天台镇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当日将实施倾倒行为的彭某德、曾某健、潘某林、唐某等4人传唤到案。经公安机关商请,袁州区检察院提前介入。针对该案犯罪链条长、涉案人员多、污染物废铝灰来源不明等情况,检察机关引导侦查人员从提供场地的人员入手,通过固定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方式向前溯源,逐步查明了倾倒、运输、居间介绍、承接处置、产废各环节的参与人员身份,并明确各涉案人员具体行为及作用。通过开展上述工作,其余涉案人员陆续自动投案或被抓获归案。

因案件系重大跨区域倾倒危废案件,2022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决定联合挂牌督办。2022年11月15日、2023年1月5日,江西省新余市公安机关先后将王某实施的另两笔非法倾倒废铝灰案移送袁州分局与天台镇污染环境案并案侦查。2023年1月20日,袁州分局将彭某德等11人污染环境案依法移送袁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为避免涉案废铝灰影响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2023年2月,袁州区检察院和袁州区慈化环保所、医药园环保所共同开展工作,促成袁州区天台镇政府先行应急处置涉案废铝灰。因王某等人倾倒在分宜县的废铝灰有污染附近水域风险,宜春市检察院将该线索移交新余市检察院。新余市检察院通过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有关部门对现场废铝灰进行清运处置,做无害化处理。

2023年6月16日,袁州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彭某德等1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将涉嫌其他犯罪案件的张某华移送主要犯罪地审理。2024年4月28日,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彭某德、庄某兴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其中情节较轻的沈某缓期二年执行。

为解决案件办理中发现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鉴定费用高、生态修复难等问题,2022年11月,袁州区检察院与袁州分局、袁州区生态环境局、袁州区天台镇政府共同协商,在天台镇政府设立生态案件专用资金账户,统一接收生态环资类案件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用于支付相关案件鉴定、污染物处置及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治理费用。

 

【典型意义】

随着非法倾倒工业危险废物问题日趋严峻,不法分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非法产、运、销、处置的黑灰产业链。检察机关办案中,通过有效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准确查清各环节、各涉案人员犯罪事实,全链条惩治违法犯罪。同时加强与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同,依托省、市、县三级“行刑衔接”机制和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确保多地点、跨区域倾倒的危险废物依法得到妥善处置,及时有效遏制污染源扩散。积极探索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实现专款专用,精准解决污染环境案件中鉴定费用高、危险废物处置成本高等问题,有效助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推进长江保护修复典型案例》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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