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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湖南省临武县锰渣场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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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矿业污染  指定管辖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多次披露,行政机关仍未依法整改到位的矿业污染问题,检察机关实行一体化办案,省级院靠前指挥、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地方检察院协助调查,通过磋商、圆桌会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县级政府统筹各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职,推进矿业污染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地处南岭山脉,系湘江、珠江两江之源,境内矿产资源丰富,涉矿企业众多。临武县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锰业公司)是一家电解锰冶炼企业,2009年3月投入生产,2014年8月停产,期间产生的5.4万立方米锰废渣一直露天堆放,污染周边环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3次披露锰业公司锰废渣露天堆放污染环境以及整改不彻底问题。临武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武县政府)2022年前已投入1600余万元整改,但仍未有效处置锰废渣,填埋场周边地下水氨氮、锰浓度分别高达54毫克/升、62毫克/升,严重超标,环境风险突出。

 

【调查和督促履职】

因涉案污染问题持续时间长、社会关注度高、易受地方干扰,2022年6月28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检察院)指定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衡阳铁检院)管辖并挂牌督办。

考虑到本案矿业污染还涉及资源保护、安全生产、资金监管等问题,2022年8月23日,衡阳铁检院以事立案,湖南省检察院牵头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属地市县两级检察院协同配合。通过现场勘查、委托鉴定、调取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查明锰业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锰渣场等防污设施,生产线未经验收投入生产,违法占地建房,擅自取水造成水土流失,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虚报资料骗取中央资金;填埋场未按锰渣场标准处理,渗滤液超标排放、复垦复绿不达标、遗漏锰废渣未处置,周边土壤、水体持续被污染。

办案中,联合专案组多次听取省长江办及市、县两级行政机关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磋商会、专家评审会等,及时通报案件情况,督促形成整改方案,依法追究骗取资金人员刑事责任,督促县财政、发改、工信等部门整章建制,加强财政拨付审核监管。2023年4月至5月,衡阳铁检院先后向郴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武县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水东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锰业公司锰渣场污染环境风险问题。有关行政机关均按期予以回复。

经检察机关跟进调查,临武县政府统筹各职能部门推进锰渣场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申请中央、省级专项资金4600余万元,已投入整改资金2463万元,锰业公司风险管控项目一期工程已完工。其中,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处置遗漏锰废渣5160立方米;县自然资源局异地代履行植树造林63.2亩;县水利局确认水土保持补偿费64万元;县应急管理局排查辖区锰渣场安全隐患109条并下达执法文书13份;属地镇政府协助开展土壤和地下水风险管控,外接自来水入户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典型意义】

针对长江流域矿渣场、尾矿库等矿业污染持续时间长、遗留问题多、修复资金缺口大等难题,检察机关通过指定管辖、挂牌督办实行一体化办案,以“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模式,推进矿业污染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溯源治理,以公益诉讼检察协同推进湘江、珠江两江之源生态环境保护。

 

——《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推进长江保护修复典型案例》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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