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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矿业污染 指定管辖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多次披露,行政机关仍未依法整改到位的矿业污染问题,检察机关实行一体化办案,省级院靠前指挥、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地方检察院协助调查,通过磋商、圆桌会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县级政府统筹各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职,推进矿业污染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地处南岭山脉,系湘江、珠江两江之源,境内矿产资源丰富,涉矿企业众多。临武县某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锰业公司)是一家电解锰冶炼企业,2009年3月投入生产,2014年8月停产,期间产生的5.4万立方米锰废渣一直露天堆放,污染周边环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3次披露锰业公司锰废渣露天堆放污染环境以及整改不彻底问题。临武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武县政府)2022年前已投入1600余万元整改,但仍未有效处置锰废渣,填埋场周边地下水氨氮、锰浓度分别高达54毫克/升、62毫克/升,严重超标,环境风险突出。
【调查和督促履职】
因涉案污染问题持续时间长、社会关注度高、易受地方干扰,2022年6月28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南省检察院)指定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衡阳铁检院)管辖并挂牌督办。
考虑到本案矿业污染还涉及资源保护、安全生产、资金监管等问题,2022年8月23日,衡阳铁检院以事立案,湖南省检察院牵头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调查,属地市县两级检察院协同配合。通过现场勘查、委托鉴定、调取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查明锰业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锰渣场等防污设施,生产线未经验收投入生产,违法占地建房,擅自取水造成水土流失,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虚报资料骗取中央资金;填埋场未按锰渣场标准处理,渗滤液超标排放、复垦复绿不达标、遗漏锰废渣未处置,周边土壤、水体持续被污染。
办案中,联合专案组多次听取省长江办及市、县两级行政机关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磋商会、专家评审会等,及时通报案件情况,督促形成整改方案,依法追究骗取资金人员刑事责任,督促县财政、发改、工信等部门整章建制,加强财政拨付审核监管。2023年4月至5月,衡阳铁检院先后向郴州市生态环境局、临武县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水东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锰业公司锰渣场污染环境风险问题。有关行政机关均按期予以回复。
经检察机关跟进调查,临武县政府统筹各职能部门推进锰渣场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申请中央、省级专项资金4600余万元,已投入整改资金2463万元,锰业公司风险管控项目一期工程已完工。其中,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处置遗漏锰废渣5160立方米;县自然资源局异地代履行植树造林63.2亩;县水利局确认水土保持补偿费64万元;县应急管理局排查辖区锰渣场安全隐患109条并下达执法文书13份;属地镇政府协助开展土壤和地下水风险管控,外接自来水入户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典型意义】
针对长江流域矿渣场、尾矿库等矿业污染持续时间长、遗留问题多、修复资金缺口大等难题,检察机关通过指定管辖、挂牌督办实行一体化办案,以“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生态检察模式,推进矿业污染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溯源治理,以公益诉讼检察协同推进湘江、珠江两江之源生态环境保护。
——《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推进长江保护修复典型案例》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