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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研发活动、R&D成果应用活动、生产活动,如何区别?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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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业领域,研发活动与R&D成果应用活动、生产活动等较难区分,也极易产生税收争议。

2024年7月12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刊登了《准确判定研发活动性质,合规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文章,对此进行了探讨,值得参考(原文摘录并标注,附后)。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该文章仅是实操的观点。研发活动的判定标准,须严格对照2023年7月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编发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 版)》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定案例》,审慎判定。

比如,指引2.0提出3个关键问题:(1)该活动是否要探索以前未发现的现象、结构或关系?(2)是否在一定范围要突破现有的技术瓶颈?(3)研发成果是否不可预期?如果是,可判定为研发活动。

又如,鉴定案例2指出:(1)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智能**多功能办公桌”项目是将现有成熟产品“办公桌”“旋转式抽屉”“USB接口”“电源插座”“LED灯”等组件简单组合,这些组件在当下市场中已经是十分成熟的工业产品。项目的整体设计方案属于对现有成熟工业化产品的简单组合(2)项目组织实施的关键材料缺失,系统性体现不足.项目技术路线未从技术实现的路径角度充分论证,仅简单介绍为“立项可行性分析——总体设计——技术方案与加工工艺确认——样品制作……”,实施过程中未制定定量的技术指标(3)项目实施过程缺乏实验记录,无法证明研发结果不确定性.项目完成情况仅简单描述为“按照立项要求完成,且实现了相应技术目标”,未提供任何相关实验测试记录、性能数据、产品照片等佐证材料。在未设定定量的考核指标前提下,结论描述为“各项参数均已达标,满足立项设计要求”。

再如,鉴定案例3指出:(1)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该项目是企业微信平台的简单应用开发,目标是实现会话监测、引入AI客服,减轻运营压力、提升响应水平、保障运营安全等。这些目标与当前市场上多类型的在线客户社群管理相似,缺乏明确的创新性。(2)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属于现有成熟技术.该项目前端技术采用微信小程序技术框架,后台技术涉ACS云技术、数据加密、数据传输等现有技术,同时基于Redis和Kafka实现快速的消息订阅与分发,上述技术是较为成熟软件技术框架和PAAS服务,可用性和易用性已经得到充分论证,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技术风险。该项目主要是运用现有成熟技术对业务流程的改变,不能体现技术创新性(3)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该项目作为企业微信应用开发,属于运用现有信息技术进行的常规软件相关活动,活动的结果事先具有确定性。同时研发结果的性能指标主要由其依赖的ACS节点数量、Redis框架和Kafka框架决定,而项目自身的主要工作内容对最终性能影响不大,并未体现研发结果不具确定性的特点。


原文摘录

一、主要概念

一般情况下,科技活动分为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R&D成果应用和科技服务三类。

研发活动又可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实操案例

B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机械工程设备制造,其研发活动与设计密切相关。B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未单独设立研发机构。

B公司研发的一款小型测试设备的原型已通过小试、中试以及小规模试生产销售,即将转入大规模生产。

2023年12月,为了进行大规模投产,B公司根据市场反馈对该产品进行生产前的最终定型设计,获取大规模生产所需的技术参数。基于相关数据,B公司相关研发人员对该设备进行产品定型设计、制图,并将本次活动的人员人工费用、折旧费用、材料费用等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B公司归集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正确?


三、辨析思考

B公司为了大规模生产正式投放市场销售的产品,开展产品定型设计、制图等活动,基本没有不确定性。其活动的直接目的是进入市场销售,显然不属于实质性改进技术、创新性的研发活动,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可以说,为研发活动开展的设计属于研发活动,如研发活动中的设计程序、制定技术规格、开发其他用途等,此类活动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系统的组织形式和不确定性等特征。但是,为生产进行的设计则不属于研发活动。

总而言之,新产品的研制或对现有产品做技术上实质性的改进,或对现有产品的性能进行重大改进的设计、制造和试验等活动,属于研发活动。新产品研制时,一般都要对原型进行修改和改进,通过最终试验达到满意后,原型的研发就结束了。

研发结束后,企业制造原型的复制品,即使由研发人员参加,也不属于研发活动。

后续为开拓市场,采用已有的技术对产品进行修改、调整,属于仿造或模仿,其设计、制造与试验不属于研发活动,制造出的样品只能算复制品

需要注意的是,中间试验是否属于研发活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中间试验是为了获得经验和收集数据,从而在技术上进一步改进产品、工艺或生产过程,该项活动属于研发活动;如果是为了进行产品的定型设计,获取生产所需的技术参数,那么该项活动就不是研发活动,而是R&D成果应用


四、归纳总结

企业可以从活动的直接目的进行区分。

直接目的是技术上的创新或实质性改进的,是研发活动;

为使已获得的技术成果转向生产或实际使用,应用已有技术知识进行适用于生产或实用的设计、试制、试验,是R&D成果应用;

如果产品工艺、生产过程和处理方法已经确定,活动的直接目的是进入市场销售,为此制订生产前的计划并使生产过程或控制系统正常运行,属于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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