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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数据资源“入表”,三项税收争议的研究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7-17
2024年7月17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刊登《数据资源“入表” 税收征管如何跟进》一文。
研习该文,笔者认为,有3点争议值得进一步研究。
一、数据产品转让,增值税适用税率的争议
原文提及,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存货规定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若数据资源作为存货入账,销售存货税率一般为13%。
笔者认为,数据资产,不符合货物的定义,应参照无形资产的适用税率。
文件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二、数据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摊销期限的争议
原文提及,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一般不低于10年。
笔者认为,不应受上述限制,数据无形资产,应按投资协议或转让合同使用期限摊销。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在摊销期内中,如发现数据无形资产发生损失,包括丧失使用价值等,符合规定的,可按资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三、获得政府部门提供数据资源,入账价值的争议
原文提及,贵州某大数据公司授权获得政府部门提供数据资源,但授权获得的数据资源既不属于企业自有,也不属于外购,不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条件,该部分数据资源资产成本难以计量。
笔者认为,政府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源,纳税人应参考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价值,计价入账。
文件依据:
《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23〕17 号)
笔者:傅 源
“税收案件”研究热线:139 2191 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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