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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对赌失败:多缴税款,退不退?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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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25日,《中国税务报》第8版,刊登了《从一份税案裁判文书看司法专业化改革》一文。

文章就“备受关注的对赌失败申请退税案”,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这部分裁判说理需从法的效力等级角度加以补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界定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从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中予以减除的仅有“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两项,再无其他。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仅有“损失”而无“亏损”一词,可以用于抵减收入总额的“损失”也仅存在于当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中,换言之,在财产转让所得税目中,并没有可以扣减“损失”之说。如果仅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解读出其存在后续亏损可以抵减收入的意思,则会超出上位法文义的范围从而产生与之相抵触的后果。因此,上诉人王某的前述观点无法成立

对此,本公众号不敢苟同。从资产评估的角度看,“对赌协议”所涉价值,通常为“投资价值”,其一般会高于与“市场价值”。

从股权交易时点上看,其作为计税依据的公允价值,应与“市场价值”相当“投资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差额,在股权交易时尚未实现。

上述差额,从会计原理看,在股权交易时点上应属“预收款”。

若对赌成功,则该部分差额就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所说的“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在该部分价值实现时,应按该条规定,申报缴纳该部分对应的个税。

若对赌失败,则部分价值并未实现,不构成第九条的征税条件……。

从上述两个方面分析,应更符合第九条的立法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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