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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刊登 《坐飞机出差,电子行程单可入账抵扣》一文。
文章提及:举例来说,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杨某为该公司员工,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工作安排,12月11日,杨某与公司临时外聘专家吴某乘坐飞机共同出差,取得2张电子行程单,机票票面金额均为1585元,燃油附加费均为50元,民航发展基金均为50元,合计支付3370元。出差结束后,杨某将这2张电子行程单提交公司财务部门报销。根据31号公告规定,临时外聘专家吴某非公司正式员工或劳务派遣员工,A公司为吴某提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其电子行程单不能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那么,A公司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585+50)÷(1+9%)×9%=135(元)。
对于“劳务派遣员工的国内旅客运输发票,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观点,引发争议,值得商榷。
从业务本质看,劳务派遣员工,与A公司有合法的用工关系,其客票应可作为A公司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法律依据:
一、《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第三问:“请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答: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研究专线:139 2191 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