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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浙江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建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每年派遣500人次的技术工人,工资、社保等总额4000万元,另收取劳务派遣费用80万元。
劳务派遣公司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第一款“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之规定,对4080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税金为244.8万元。
【争议】
汽车制造厂取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观点一】
可以抵扣。
理由:现行税法未有此项“不可抵扣”的明文规定。
【观点二】
不可抵扣。
依据:2024年11月21日发布的《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第40问“人工费用能否纳入进项抵扣范围?”,其解答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针对货物和服务的最终消费课征。为了实现对最终消费征税的目标,增值税设计的核心特点,就是采取分环节征税。在整个供应链条中,每个企业都参与其中,通过进项抵扣机制,只就其实现的“增值额”部分缴纳税款。增值额包括两部分:剩余价值和劳动价值。简单理解,劳动价值就是人工工资,也就是说生产者投入的劳动力价值,是产生增值额的基础,也是增值税税基的组成部分。因此,将人工成本纳入抵扣范围,不符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世界上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也都遵从上述原理,没有把人工成本纳入进项税抵扣的先例。
【评析】
观点一,基于法条;观点二,基于增值税税法原理。
两者之间的差异,对理解和执行构成了现实的挑战。
【思考】
一、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对已抵扣的税款,如发生争议,该如何维权?
二、未来,该如何防范和规避上述风险?
研究专线:139 2191 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