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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刊登了《一人名下有多户个体工商户虚开发票,处罚谁?》的文章,引发讨论。
文章描述的案情为:前不久,东北某市税务局稽查部门根据线索对自然人郭某登记的5户个体工商户立案检查。检查人员经过调查确定,这5户个体工商户2023年均存在对外虚开发票行为,且虚开发票金额均超过100万元。
文章通过引经据典,推导出“这5户个体工商户均由同一自然人郭某登记,在税务上,应对郭某按《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口径处以罚款,且按“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就5户个体户的虚开行为,只处罚郭某一次。
对于文章的上述观点,笔者认为,
一、民事主体的认定,与行政主体的认定不尽相同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看,虽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均属于第2章“自然人”规范的范畴,即: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民法上均作为自然人对待。
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行政法上看,5个个体户,在税务登记上是不同的税务主体,尤其在领用发票、增值税纳税人认定等方面。
比如,5个个体户分别营业额均不足500万元,税务机关就不可将其累加,督促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再比如,5个个体户均有各自办公房,因此,可分别享受“六税两费”的优惠。
由此可见,虽为同一自然人登记,但5个个体户均享受不同的税收权利,自然应承担不同的税收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登记人,与经营人员可能不同
比如,家庭成员参与经营,也有可能雇用相关人员经营,还有可能对外承包经营。
如有不同的经营人员,分别实施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若仅对登记的自然人进行处罚,显然有失偏颇。
三、同一自然人,各个体户的经营范围、投资资金等可能也不一致
在经营范围上,有些项目还需备案、甚至行政许可。因此,即使同一自然人登记的不同个体户,在诸多方面也可能不一致。
四、从行政处罚实际流程看
目前,税务系统处罚从立案,到调查、处理、处罚,默认的都是登记的主体,即各个个体户。如要改为对自然人的处罚,则需另行立案,并转换证据等……
五、从处罚结果看,
若仅对郭某一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其办理的5个个体户均未受处罚,那么该5个个体户就没有行政处罚记录……细细想来,真的尚难理解!
当然,对于同一自然人,办理不同行政主体实施同一项税收违法行为,该如何更有效的处罚,以体现实质法治,并惩恶扬善,尚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研究专线:139 2191 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