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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0年9月30日,上海某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向新疆某石油炼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化公司)销售环保设备,不含税价款6000万元,合同约定3个月内付款;逾期,按年息8%加收利息。
2020年12月31日,炼化公司支付2500万元货款后,以质量原因,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经过多年催要、交涉未果。2023年12月31日,环保公司向法院起诉。
2024年7月1日,法院一审判决,因质量问题扣除500万元,炼化公司需支付剩余3000万元,并承担2021年1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的利息840万元。
【争议】
环保公司对法院判决的应收840万元利息,按13%计算缴纳增值税109.2万元,还是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50.4万元?
【观点】
应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50.4万元。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评析】
该观点,不正确。因环保公司是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利息收入,其属于价外费用,应按13%计算缴纳增值税109.2万元。
文件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思考】
一、通过何种方式,可将适用税率由13%降为6%,从而节约增值税58.8万元(=109.2-50.4)?
二、若法院判决后,实际执行到炼化企业的利息只有120万元,该如何计税?
三、从上述案例可见,对企业难以催收的货款,如何进行更有效的财务与税收管理?
研究热线:139 2191 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