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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上海某不锈钢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0月,首次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2021年11月,再次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1月到期,复审未通过。
该企业2013-2023年亏损数额分别为:3000万元、3100万元、3200万元、3300万元、3400万元、3500万元、3600万元、3700万元、3800万元、3900万元、4000万元。累计为42500万元(剔除2013年度,累计亏损为39500万元)
【争议】
在计算202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哪些亏损可以弥补?
【观点】
2024年度,该企业可弥补的亏损为39500万元。
文件依据:
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二条第一款:
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三、总局解读:
例1:一家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无论该企业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14年企业亏损2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2015年企业亏损1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弥补。
例2:接上例,该企业2019年起不具备资格,2019年亏损100万元。其之前2013年至2015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并不受影响。如果该企业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资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即准予依次用2020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如果到2024年还不具备资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只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即依次用2020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允许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
【评析】
本案中,该企业2018-2023年度,均为具有高新资格的年度。
该每个年度的前5年,每年的亏损弥补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因2018年度具有高新资格,因此2013年的亏损,可延长至2023年度。
到2024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2013年的亏损,已超过10年,不能再进行弥补。
因此,上述观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