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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日,某税务报刊刊发《一宗零元股权转让交易案引发的思考》的文章。文章介绍了一个案例,提出了四种观点,引发争议。
【案例】
2023年6月,香港D公司与香港F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宁夏B公司25%股权中的5%转让给香港F公司,约定“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持有宁夏B公司25%的股权,即认缴出资额25亿元,已实缴金额20亿元,未实缴金额5亿元,其所转让的5%股权相对应的为认缴出资额5亿元,未实缴”。双方还在协议中注明:鉴于转让方转让的目标股权为宁夏B公司的认缴出资金额,转让方未实缴出资,受让方无须向转让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受让方也不再向转让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观点】
观点一:这类转让为认缴权转让,因为转让标的是认缴权而非实质的股权,因此不属于财产转让,不涉及税款征收。
观点二:引入“负债”观点审视。“负债”观点,即将公司股东未实缴到位的资本视为一项应付而未付的负债。如果在本案中引入“负债”观点,就是将转让标的看作香港D公司欠宁夏B公司的一项负债,转让对价为香港D公司持有宁夏B公司5%的股权。香港D公司的涉案交易收入则为香港F公司代香港D公司注入宁夏B公司的5亿元资本,成本按持股比例计算为5亿元(100亿元×5%)。此观点下,有关交易的收入与成本均为5亿元,若税务机关认为收入不合理,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收入调整。
观点三:这类转让为不考虑成本的股权转让。该观点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符合法律要式即为股权转让实质发生,且因未实际出资,计税基础为零,也就是成本为零。本案中,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对零对价进行调整,收入假设依据股权转让前最近时点企业净资产和5%的持股比例调整为4.73亿元,成本为零,应纳税额为(4.73-0)亿元乘以10%税率,为0.47亿元。
观点四:这类转让为考虑成本的股权转让。该观点认为,从企业发展、经济运行规律来看,企业的净资产形成离不开股东的投资及利润的积累,应合理考虑企业前期投入成本对净资产的贡献。本案中,收入假设依据企业净资产和持股比例调整为4.73亿元,成本按照持股比例分摊为4亿元〔20亿元×(5%÷25%)〕,应纳税额为0.073亿元〔(4.73-4)×10%〕。
【争议】
0元转让认购股权,是否纳税?
【评析】
观点一认为“认缴权而非实质的股权,因此不属于财产转让”,值得商榷。因为“认股权”本身就是一项仅有股东享有的权利,其该权利转让,本身就具有一定价值。交易双方0元转让,其价值的公允性就有待证实。
观点二“引入负债观点”,虽有《公司法》关于认缴出资构成股东对公司承诺负债的法理基础,但是亦有商榷之处。即:将认股权等同于一般负债,若负债评估,将极易忽视认股权本身的价值。
观点三、观点四,二者对认购权价值确认的法理相同,只是在对成本的认定上有所差异。相比而言,观点四更符合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
不过,还需要商榷的是,若公司章程规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份,不享有公司财产所有权”,那么无论是观点三,还是观点四,均都丧失了收入与成本确认的法理基础。
【思考】
股权转让,特别是0元认股权的转让,税收风险与争议较多。在股权转让中,如何将完善的法律思维,与精准的财税思维有机融合,从而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和法律风险?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索!
研究专线:139 2191 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