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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一些顾客为了图方便,直接骑着电动自行车出入菜场购物,殊不知这样做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近日,靖江法院审结了一起车主骑电动车进入菜场后摔倒受伤引发赔偿纠纷的案件,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今年2月的一天,吕某驾驶电动车进入城区某菜场,后在过道内摔倒受伤,吕某自行拨打120送至医院就医。经诊断,吕某右腿粉碎性骨折。吕某认为,某农贸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本应为消费者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但却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要求对方赔偿。某农贸公司认为,市场是公共场所,严禁各种机动车行驶,以确保顾客人身安全。吕某无视市场规定和警告,不遵守市场规章制度,擅自骑行电动车进入市场,其行为本身违反了市场管理,应由吕某自行承担责任。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按照危险发生的不同阶段,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及发生损害后的救助义务。农贸市场是供不特定人出入、通行、活动的场所,人流密集,被告某农贸公司系该场所的管理人,对该场所具有管理权及控制力,负有阻止车辆进入市场内部的安全保障义务。虽在各出入口张贴了禁止车辆进入的标识,但标识不明显,且各个出入口并无阻止车辆进入的设施,也无工作人员在出入口、市场内部巡查,无法有效阻止车辆进入市场内部。吕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菜场时,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吕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菜场内人流较多、环境特殊,如驾驶车辆则危险程度明显增加,其不顾自身安全驾驶车辆进入,现有的证据也无法认定被告存在未及时清理路面、路面湿滑或有障碍物等影响通行的情形。所以,吕某驾车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其未服从市场管理规定、自身疏忽大意所致。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责任,从维护伤者合法权益角度,最终靖江法院酌定被告某农贸公司对吕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11746.61元。
——来源:2024年12月10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