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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申辩
税收争议:出口设备,并负责运输、安装,如何计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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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4年12月20日,上海某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在新加坡承建一项目。国内生产产品,并运输、安装(安装分包给国内的江苏某工程安装公司)。合同总价2.2亿元。

 

【争议】

上述项目,在境内如何计税?

 

【观点】

一、产品、运输、安装——价格应分开。

因为两者适用的税收政策不一样:

(一)产品出口——免税,并退税——申报出口退税时,应按FOB价格——而不能按CIF价

(二)建筑劳务出口——免税,不退税。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关于建筑分包商——可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条件如下:

(一)相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应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规定的“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评析】

该观点,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现行法规法规的相关规定。

需要提示的是,若合同在2026年1月1日后实施,特别是相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此之后,应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变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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