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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申辩
税收争议:股权置换,谁是主导方?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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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4年11月底,某房地产上市公司D公司发布公告称,拟以其持有的5家全资子公司100%的股权,以及D公司相关对外债务,与H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51%的股权进行置换,差额部分用现金补足。拟置入资产最终作价45.79亿元,拟置出资产最终作价55.05亿元,拟置出债务最终作价5亿元,差额部分4.26亿元由H公司以现金方式向D公司支付。D公司相关公告中暂未披露税务处理情况。

 

◎分析建议◎

D公司此次交易的本质为股权置换。笔者从税收角度分析,如果D公司及交易各方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可能需要考虑多个税务问题。

比如,如何界定本次交易的股权收购方与股权转让方?作为置换出的资产,5家子公司近期才调整为D公司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考虑到H公司需要支付现金,如果将D公司作为股权转让方、将H公司作为股权收购方,则涉及企业重组分步交易问题,此次交易是否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计算股权支付比例时,应当按照45.79÷55.05×100%=83.18%计算,还是按照45.79÷50.05×100%=91.49%计算?如为前者,则企业股权支付比例小于85%,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此外,D公司2024年10月发布公告称,以债权对4家子公司转增资本公积38亿元,即D公司将对4家子公司的债权合计38亿元转为4家子公司的资本公积38亿元。由于本次转增系增加资本公积而非实收资本,D公司能否增加对4家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声音。如果D公司在开展并购重组交易前没有进行充分的考虑,没有明确相关税务处理口径,很可能为后续交易埋下风险隐患。笔者认为,准确理解税收政策、合规适用税收政策是企业防范并购重组交易涉税风险的重要前提。企业应当加强对并购重组税收政策的理解和学习,针对可能引发风险的争议事项,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为顺利推进并购重组打下坚实的税务合规基础。

 

——来源:2025年1月17日,《中国税务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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