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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申辩
高新企业部分跨区迁移:资格认定“断档”如何接续?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2-12
2025年2月12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高新企业部分跨区迁移:资格认定“断档”如何接续》一文。
文章举例:某高新技术企业设立于某地,某年成功开发出新的高新项目并实现量产,基于土地要素等整体战略考虑,将原有的一项高新技术项目进行分离,项目人财物整体迁移至毗邻地区,并成立全资子公司。迁移后发现子公司不能延续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直至满1年后重新按现行规定认定后才开始享受,导致迁移当年度少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额300余万元。
文章指出,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文章建议,建议先行通过引入资格认定事先裁定制度的方式进行试点解决。具体来说,高新技术企业部分跨区迁移并分设独立企业的,经企业自行判断仍符合除重新认定时点外的资格条件的,由分设企业向迁入地主管部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延续事先裁定。主管部门依申请出具事先裁定意见书。对符合条件要素的,裁定允许暂延续原期限内的资格,可以暂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明确达到正式申请认定条件后,应当按时申请办理正式认定。同时加强后续管理,如果企业认为不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定意见,并补缴少缴的税费。企业逾期不办理正式认定的,主管部门应当撤回裁定意见,取消优惠政策享受,企业应当补缴少缴税费和滞纳金。
上述建议,虽有创意,但缺实操。当下,根本之策还是进一步深入研究文件规定,依法作出税收规划,避免因政策不理解而导致的重大税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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