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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8.1 起征点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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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8.1.1  适用范围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8.1.2  起征点的幅度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问题 111】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2019 年1 月1 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 万元提高至10 万元(季度由 9 万元提高到 30 万元),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前款所称销售额,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8.2  法定免税项目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8.2.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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