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税法汇编 > 增值税(新) >
税法汇编
增值税(新)
5.1.4.1 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的情形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5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增值税法》第二十条)
【思考:销售额明显偏高,购买方税务机关可否核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若据此进行有关纳税调整似乎理由并不充分——详见:2025年1月7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税收争议:企业破产重整中以股票清偿债务,增值税处理按法院裁定价还是市场价?】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思考: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受让生地,开发商就地安置了255户原住民,安置面积25415平方米,实际只按政府拆迁办确定的价格收取了超面积价款210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约3.5亿元),——该价值明显偏低,是否认为有正当理由?——参考答案:如拆迁办执行的是政府职能,接受了政府的价格,可认为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下一篇:5.1.4.2 核定的方法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