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2、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
(1)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三项)
(2)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法规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法规》中法规的成本利润率。
(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
(3)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
【稽查案例:安徽J置业有限公司偷税案——抵押并不转移标的物权属,J公司已开具发票并为张某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其行为实际上已构成销售,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导致了少缴税款。J公司提出异议,对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认定不服。为增强公信力,检查组提请宣城市物价局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认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后,确认该房产同期销售总价为3300万元,至此,J公司对价格认证结果表示接受。】
5.1.4.2.1 二手房评估价格争议问题
当前在不动产交易税收征管中,地税机关依据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做出的市场评估价格,建立二手房评估系统,判断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是否明显偏低,杜绝“阴阳”合同,堵塞征管漏洞。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在核定计税价格工作中,应继续沿用原二手房评估系统。当纳税人申报的不动产交易成交价格明显偏低时,应首先利用二手房评估系统核定计税价格,在双方有争议无法协调时,再参照第三方中介做出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确定。
(税总函〔2016〕181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