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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增值税(新)
2.3.2.6.1 贷款服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1-25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
【典型案例:福建赫某、陈某放货利息收入少缴税款案——福建林某、陈某于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合同违约金的名义,向福建省XL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L公司)放贷获利——对民间借贷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既需要依法缴纳营业税或者增值税,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3.2.6.1.1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第一目)
【研究:现金折扣,要缴增值税吗?】
2.3.2.6.1.1.1 融资性售后回租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2.3.2.6.1.1.2 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
2.3.2.6.1.2 货币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第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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