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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传统文化里,赡养孤寡老人、扶助亲属是流淌在我们民族血液中的美德。但当这种饱含温情的扶养关系与严肃的法律条文发生碰撞时,如何在情理与法理之间找到平衡,就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靖江法院在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通过认定死者的侄儿是适格赔偿权利人,有权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主张损害赔偿,向社会给出了一份温暖又公正的答案。这一判决巧妙融合了情理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实践,也为全社会传递出尊老爱幼、珍视亲情的正能量。
八旬老人的悲剧夜晚
4 月中旬的一个夜晚,和往常一样,80 岁的张泉林老人吃完晚饭,在家门口的马路上悠闲散步。谁也没料到,危险正悄然逼近。一辆开着大灯的摩托车如脱缰野马般疾驰而来,径直撞上了张泉林老人,摩托车驾驶员李兴也因巨大冲击力摔倒在地。看着老人满头鲜血躺在地上,李兴顿时慌了神。很快,围观群众越来越多,几位好心路人赶忙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和 110 报警电话。然而,老人伤势过重,尽管医护人员全力抢救,张泉林还是在当晚不幸离世。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迅速展开调查,通过监控录像和现场仔细勘察,还原了事故经过。原来,张泉林老人夜间散步时未靠路边行走,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而李兴行驶到没有路灯照明的事发路段时,未降低车速,对车前情况疏于观察,这些才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更关键的是,经检验,李兴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最终,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李兴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泉林承担次要责任。此外,李兴驾驶的摩托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后,李兴赔偿了张泉林亲属 5.8 万元,也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被依法判刑。而张泉林的侄儿张建国,按照当地风俗,为叔叔披麻戴孝,操办了后事,还承担了老人抢救时的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侄儿索赔,身份遭质疑
处理完叔叔的丧葬事宜,张建国向靖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兴及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41 万余元。张建国讲述了他和叔叔的深厚情谊。他的父亲和张泉林是亲兄弟,张泉林是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父亲早逝后,无配偶、无子女的张泉林在六十多岁时,就搬到张建国家中生活。这一住就是二十年,在这漫长的时光里,张建国悉心照料叔叔的日常生活,无论是饮食起居,还是生病护理,他都亲力亲为,张泉林的丧事也由张建国一手操办。在张建国心里,叔叔早已和父亲一样重要。“这么多年,他有个头疼脑热的,都是我在身边照顾。我们一起生活了这么久,感情不亚于亲生父子!” 提起叔叔,张建国难掩悲痛。他认为,自己和叔叔相互扶持,早已形成稳定的生活扶助和精神慰藉关系,事实上就是特殊的家庭成员,他主张向肇事方索赔,理应获得法律支持。 可张建国的主体资格,却遭到了被告李兴和保险公司的一致否认。他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有权起诉索赔的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而《民法典》明确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才属于近亲属范围。张建国作为侄儿,并不属于法定近亲属范围,自然无权主张赔偿。
法院认定:侄儿是适格赔偿权利人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依据法律条文下结论,而是走访了张泉林生前所在的村委。这一查,了解到不少情况:张泉林父母去世多年,一直未婚未育,兄姐也都离世了,生前长期跟随张建国生活。村委还出具了证明,提供了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关爱照料服务协议书,上面清楚写着张建国作为亲属,对张泉林负有查看身体生活状况、提供帮助服务、解决困难问题的责任。庭审中,法院还仔细审查了张建国提交的人口普查登记表、档案信息表等证据,进一步确认了张泉林生前由张建国赡养的事实。法院认为,关于死亡赔偿金,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均采用 “继承丧失说”,即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未来收入因此减少或丧失,使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消极损失,家庭成员作为该消极损失蒙受主体可以作为请求权主体。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并没有明确限定“近亲属”的范围,原则上应是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者与受害人有紧密联系的近亲属或者依靠受害人生活的其他近亲属。根据查明的事实,张建国实际上是与张泉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双方关系紧密、情感深厚,张泉林的离世给张建国带来的经济和精神损害,与近亲属所受损害类似,所以在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张建国可以主张权利。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张建国是这起案件的适格赔偿权利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侄儿获赔28万余元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张建国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原则上应当得到赔偿。但李兴已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按照《刑诉法解释》,张建国再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于法不符。” 承办法官解释道。而且,李兴此前赔偿的 5.8 万元,客观上也能在一定程度抚慰张建国的精神创伤。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张建国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在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赔偿问题上,保险公司提出,李兴醉酒驾驶,根据《交强险条例》,他们不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此外,《道交解释》也明确,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明时,支付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并未区分醉酒驾驶和非醉酒驾驶的情形。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建国死亡赔偿金、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丧葬费等,不足部分则由李兴按 80% 的责任比例赔偿。最终,法院综合判定,A 保险公司赔偿张建国 18.4 万余元,李兴赔偿 9.5 万元。
结语:法理与情理的融合
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生命本身的等价赔偿,而是对因侵害生命权给近亲属带来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补偿。通常情况下,近亲属是与受害人关系最紧密、受影响最大的群体,所以将索赔权利主体归于近亲属。但在这起案件中,张建国二十年如一日地悉心照料张泉林,在张泉林遭遇不幸后,又扛起丧葬重担。他的付出,不仅是物质上的帮助,更饱含着深厚的亲情。考虑到张建国的扶养行为和张泉林的特殊情况,法院认定张建国具备索赔主体资格,既符合老百姓朴素的伦理道德认知,又彰显了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有力避免了 “有损不赔”“撞了白撞” 等不良风气的滋生。该案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兼顾了人情事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的生动诠释。它弘扬了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鼓励大家在生活中多关心、照顾弱势群体,让温暖与正义在社会中传递。
——来源:2025年2月20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