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学徒经介绍跟着“师傅”为公司提供劳务,并由“师傅”结算并发放工钱。在这种情况下,学徒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务关系?学徒如果发生事故受伤,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学徒受伤引发的赔偿纠纷。
2022年11月21日下午,小鲍在进行打孔作业时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左食指开放骨折、左示指伸肌腱断裂等。小鲍遂将某公司诉至吴中法院,要求支付各项损失共14万余元。
小鲍及其家属认为,其为某公司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建立劳务关系,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在某公司按照指令提供机械加工劳务,上下班需要打卡,工作时间是上午七点半至下午四点半,有时会被安排加班,平时由高某负责工作安排和管理,工资也由高某发放,其受伤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肖某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某公司则认为,公司不清楚小鲍的工作情况,高某是其公司技术人员,负责员工的技术培训,小鲍是高某自行招聘的学徒工,工资也由高某个人发放,与公司无关,而肖某垫付小鲍的医疗费是受高某的委托,公司对小鲍受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虽辩称小鲍为高某招聘的学徒工,但高某是某公司员工,且高某陈述其支付给小鲍工资是从公司取得。小鲍在某公司从2022年9月持续工作至2022年11月,结合肖某向小鲍舅舅叶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某公司对小鲍在其场所内工作应当明知。小鲍的工作地点位于某公司,工作内容属于某公司业务范围,由公司进行上下班打卡考勤,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鲍明确知晓其从事工作属于高某个人承接业务,故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单位应向小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公司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本案中,尽管小鲍以学徒身份跟随师傅学习技能,但他每日按时在公司进行打卡考勤,工作期间完全接受公司的任务分配与管理调度,其获取的劳务报酬同样源于公司发放,与公司之间已然形成了劳务关系,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足以认定小鲍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小鲍提供劳务时受伤,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用工主体,依法依规用工是企业稳健发展的根本基石,切不可心存侥幸心理,忽视法律规定,用各种不合理的借口转嫁用工风险。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同样需要不断提升自身法律意识,积极运用法律工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安全事故或赔偿纠纷。这起典型案例有助于社会各界更加清晰地认识用工主体责任,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稳定、有序的用工环境。
——来源:2025年2月20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