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一)基本案情
陈某系听力残疾人。2024年4月2日,陈某持残疾人证进入浙江省温州市某展馆游玩,在通过充气软梯攀爬模型飞机拍照过程中,身体重心失控翻跌。展馆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某颈部受伤。后陈某与某展馆就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承担和法律责任划分等问题产生分歧,拟诉至法院解决。温州市鹿城区残联在走访对接中排摸到本案线索后,按照涉残纠纷“前端主动发现+中端多元调解+后端司法保障”原则,先与双方进行初步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依托“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机制,及时将纠纷线索转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派至温州市瓯越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二)调解过程及结果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会同残联组建“复合型调解团”,合力化解纠纷。残联选派懂法、热心的残联工作人员作为陈某的诉讼权益代表人,全程跟踪调解进程,及时向陈某传递案件进展、法律意见,帮助其发声;属地街道社工团队则为陈某提供陪同服务,同步开展心理干预与现场引导,缓解其诉讼压力。律师调解员在法院指导下及时梳理确定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展馆作为经营者,馆内设施的设计、维护及现场管理是否存在缺陷,对听力残疾的游客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陈某在事故中自身是否存在激进冒险或者重大过失等过错。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律师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明确责任划分和相应的损害赔偿比例,最终促成双方成功调解。
经充分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展馆一次性赔偿陈某补助金6000元,某展馆当场履行完毕。陈某及其家属对法院和残联的工作表示认可与感谢。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残疾人意外受伤侵权责任纠纷。浙江温州鹿城法院和残联通过“全周期管理、多维度协同”的司法助残服务体系,高效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残联依托三级组织网络,积极走访了解残疾人维权需求,对在走访对接中摸排到的案件线索,及时开展化解工作。另一方面,对于自行难以化解的纠纷线索,及时请求法院指导调解,并组建由法院、残联、社工团队、律师调解员共同参加的“复合型调解团”,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促推纠纷实质化解。结案后,残联、属地街道网格员等前往陈某家中进行案后回访,了解其后续恢复情况,协调解决其实际困难,真正做到解“法结”更解“心结”。
——《残疾人诉讼服务和多元解纷典型案例》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