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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2020年12月15日,周某与甲公司签订解除聘任协议合同书。
甲公司在周某离职时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其在同行业内就业,并在竞业限制期内给予一定补偿。2022年3月15日,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甲公司于2022年4月5日前一次性向周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90000元(税前)。
2022年4月1日,甲公司向周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84020元(税后)。
2022年4月15日,甲公司将900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周某个人所得税5980元。
——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第7版
【税收争议】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要征税?
【观点一】
不征税
理由:周某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属于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应免于征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观点二】
征税。
理由:即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于限制劳动者从事竞争性业务而按月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不满足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要件。竞业限制补偿金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按照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计算而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故不属于一次性补偿收入,不能适用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文件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案件进展】
周某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决定维持向周某征收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所得税5980元的行政行为。
周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被法院驳回。
【案件探究】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的原文表述: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该
观点二,将其限定为“按照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计算而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将“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排除在外,此观点是否符合法条原意义,值得商榷。
还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这种经济补偿,在本质上是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丧失了从事同类劳动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补偿,并非通过劳动获得,而且在补偿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不复存在,那么该经济补偿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
如此看来,该案的判决,应引起税收法律适用层面更深的探究。
同时,为该案提供法律辩护的思维,也应有调整。
作者:蒋税理 律师 注册会计师 税务师 高级会计师 资产评估师
专线:139 2191 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