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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医药技术研发出口,是否适用免抵退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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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从事医药技术研发的企业(按生产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A公司应境外关联方要求转让一项技术服务,该服务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A公司先向B公司购入技术服务,再向境外关联方转让技术服务后申请出口退税

 

问题

该业务,是否适用出口免抵退税?

 

【解答】

不适用。

文件依据: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税务部门核查发现,A公司无生产制造能力,其向境外提供外购的技术转让服务等零税率应税服务,应适用免退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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