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税收案例 >
税收案例
医药技术研发出口,是否适用免抵退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3-21
【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从事医药技术研发的企业(按生产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A公司应境外关联方要求转让一项技术服务,该服务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A公司先向B公司购入技术服务,再向境外关联方转让技术服务后申请出口退税。
【问题】
该业务,是否适用出口免抵退税?
【解答】
不适用。
文件依据: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税务部门核查发现,A公司无生产制造能力,其向境外提供外购的技术转让服务等零税率应税服务,应适用免退税办法。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