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第十一条 利息
在与股息第一款和第二款类似的规定后,本条第三款一般是对中央银行或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担保或保险而支付的利息在来源国免税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的协定可能有不同的表述或规定,有的不包括“担保或保险”在内,有的表述为“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等。有些协定中还对这些金融机构进行列名,我国列名的金融机构一般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款对利息进行了定义。利息一般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各种债权”应包括现金、货币形式的有价证券,以及政府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对于与利息相关的其他所得是否属于利息的范畴,应根据其性质区别对待:(1)附属债券取得的所得,如发行债券的溢价和奖金构成利息,但债券持有者出售债券发生的盈亏不属于利息范畴;(2)与贷款业务相关并附属于债权的所得可认定为利息,对独立发生于债权方以外的,如单独收取的担保费等,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利息。
第五款是对与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联系的利息的特殊规定,参见股息条款。
第六款是利息来源地的规定,以支付者的居民国作为利息的来源地。但是,该款还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形,如果利息与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则应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为来源国。例如,第三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向英国居民支付利息,如果利息与该常设机构有联系并由其负担,则应以中国作为该项利息的来源国,由中国行使优先征税权。如果英国居民为该项利息的受益所有人,则可以享受中英协定的优惠待遇。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亦有此项规定。
第七款是对关联交易中支付利息的征税规定。如果因为关联关系的存在而超额支付利息,则本条规定仅适用于没有关联关系情况下所能同意的数额,超额支付的部分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税率。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亦有此项规定。
第八款是防止协定滥用规定,参见利息条款。
——来源:2015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