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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税收协定条款解读之九——特许权使用费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15-06-29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本条规定中,与股息和利息条款类似的不再赘述,仅有第三款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是本条特有的条款。
特许权使用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因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版权类知识产权而支付的报酬,这些知识产权包括各种形式的文学、艺术、科技等方面的专利或版权权利,这些权利是否已经或者必须在规定的部门注册登记不是必要条件。此外还应注意,这一定义既包括在有许可的情况下支付的款项,也包括因侵权支付的赔偿款;第二是因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报酬,即设备租金。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协定中都有该项内容,但我们的协定政策比较明确,尽可能在谈判时争取将该类所得包括在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之内;第三是为获得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而支付的报酬,这些信息通常指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加工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和资料。
——来源:2015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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